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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杨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杨某被查实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刘某遂起诉要求确认该条款有效并分割财产。杨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一方隐匿财产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中,刘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物证及书证,证明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大额资产;杨某质证认可部分转账事实,但坚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合议庭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隐匿情节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涉及财产隐匿转移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分割比例,同时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需兼顾公平原则,避免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被认定无效。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