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彭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中国籍)与彭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彭某某婚前房产归王某某所有,且若彭某某提出离婚,需承担王某某婚前债务及精神损害赔偿。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性格不合分居。2023年彭某某提起离婚诉讼,王某某反诉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履行债务承担条款。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债务承担条款是否有效。该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上诉人王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公证文书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公证。被上诉人彭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境外居住证明,主张协议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范围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债务承担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王某某与彭某某签署的婚前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有效;三、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四、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不得设定显失公平的债务承担条款。对于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约定,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严格审查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