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赵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军人)与被告赵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育有一子。后因赵某长期冷暴力及疑似出轨,黄某提起离婚诉讼。赵某抗辩称“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基本人身权利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效力,同时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背景。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未促成和解,遂转入正式审理。审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主要依据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原告提交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则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家庭共同财产状况,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证据的真实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三、确认剥夺抚养权条款无效,婚生子由原告黄某抚养,被告赵某支付抚养费;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基本抚养权利,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净身出户”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保护弱势方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