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博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女)与博某(男,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董某收集博某与他人暧昧的视听资料,主张博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请法院确认该“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博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博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董某申请再审。再审阶段,基层人民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董某提交博某与他人暧昧的录音及视频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博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条款系受胁迫签署且内容违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司法实践强调,夫妻财产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过错方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而非剥夺全部财产权,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