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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蒋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净身出户”。婚后蒋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据此分割财产。蒋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属无效格式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是否触发该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高某某提交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证明蒋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蒋某某提交协议签署背景说明,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条款法律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蒋某某隐匿转移的财产部分予以少分或不分,而非直接适用原告诉请的极端分割方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同时警示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虽不必然触发极端惩罚条款,但将面临法定少分财产的严厉制裁,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忠诚与财产公平的平衡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