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周某某被证实存在长期婚外情并同居,江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周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涉及婚姻自由与契约自由的边界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双方围绕《婚前财产协议》原件这一物证展开质证。江某某提交协议原件证明约定明确;周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履行将导致其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主张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江某某与周某某离婚;二、驳回江某某要求周某某“净身出户”的诉讼请求;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鉴于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比例上对江某某予以适当照顾,周某某分得30%财产,江某某分得70%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可依据过错原则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既尊重婚前约定,又防止滥用条款侵害基本生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