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于某长期对韩某实施家庭暴力,韩某收集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韩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获得全部财产及损害赔偿。于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韩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于某承认暴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条款效力及家暴事实认定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家暴案件中婚前协议效力的审查标准。法院强调,限制人身自由的“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可作为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参考依据,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及保护弱势方权益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