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曹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债务。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离婚。邓某主张曹某存在婚外情等过错,依据协议要求曹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独自承担巨额家庭债务。曹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其单方承担。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产生重大争议,邓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邓某提交了一段曹某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曹某存在重大过错。曹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其证明力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双方围绕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是否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邓某的诉请。认定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但“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基本生存权而部分无效,法院酌情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曹某获得适当补偿。对于债务承担部分,因邓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决该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驳回邓某要求曹某承担全部债务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同时也强调公平原则与基本生存权的保障。对于显失公平的惩罚性条款,法院有权进行干预和调整,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