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曾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曾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另一方探视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何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重新协商子女抚养权。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效力,以及显失公平的经济补偿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婚后沟通记录及子女生活状况证明;被告曾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证明原告存在长期冷暴力行为。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安排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权及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2.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3. 未成年子女由曾某某直接抚养,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定期探视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4. 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继续有效,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及探视权,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坚守。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家事矛盾,既维护了协议中合法的财产约定,又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亲情纽带,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