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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何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何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部分财产。后何某在哺乳期提出离婚,杨某依据协议申请强制执行。何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特别是在涉孕期或哺乳期这一特殊情境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杨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何某则提交孕期及哺乳期医疗记录、沟通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协议是在其身心脆弱时期签署,且存在胁迫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财产分割部分予以调整。何某无需支付违约金,双方同意按法定原则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杨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内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签署的显失公平条款可被认定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公序良俗与实质公平底线,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