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婚后张某某被证实与他人同居,高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依据协议主张损害赔偿及子女抚养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协议涉及对未成年子女探视权的预先限制,且争议焦点集中于婚前协议中人身关系约束条款的效力及显失公平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张某某过错证据及子女出生证明等物证与书证。张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法院围绕协议效力、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证据真实性进行质证与辩论,重点审查人身限制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权条款无效,但支持高某某依据协议有效部分主张的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并依法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和身份权不可处分原则而无效,但财产性补偿约定若未显失公平可予支持,平衡了意思自治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