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陆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陆某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陆某名下房产归林某所有,且若陆某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陆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林某反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履行房产过户。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涉及离婚自由限制的条款效力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基层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及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当事人围绕协议签署时是否存在胁迫、重大误解以及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展开举证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三、确认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有效,陆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四、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肯定了合法财产约定的效力。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约定财产归属,但不得以协议限制婚姻自由或违背公序良俗,体现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底线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