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陈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陈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并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冯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陈某某提交录音证据,证明冯某某曾承认协议系受胁迫签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即陈某某提供的录音,以核实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围绕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财产分配极度不对等的条款进行效力审查,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协议的人身限制部分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进行法律评价,最终形成裁判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婚姻自由,且财产约定不得显失公平。司法实践强调,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无效,财产条款若违背公平原则亦难获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婚姻本质及实质公平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