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陆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女)与陆某(男,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陆某过错导致离婚,林某需放弃子女抚养权并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林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陆某以涉军婚姻保护为由抗辩。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及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证人证言证明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及陆某过错证据;陆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侵犯基本人身权利及是否符合军人婚姻特殊保护规定展开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预先处分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同时,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不得利用协议变相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人身权利底线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