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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中国籍)与彭某某(外籍)经涉外相亲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沈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抚养权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协商抚养安排。彭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涉外因素应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外因素及家事案件特殊性,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查为主的方式,重点审核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针对协议效力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协议签署时的心理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进行鉴定意见评估,并结合双方提交的沟通记录,全面审查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双方同意子女由沈某某直接抚养,彭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按协议有效部分执行。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抚养权的底线,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对于涉外婚姻中的财产与身份约定,法院在尊重契约精神的同时,严格审查条款合法性,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