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沈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婚后沈某某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江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依约赔偿及调整抚养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效力及显失公平问题,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沈某某过错证据及子女生活状况证明;沈某某质证认为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条款合法性、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及证据真实性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人身限制条款的法律边界。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裁判强调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剥夺父母法定权利,为处理涉人身限制的婚前协议效力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