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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江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江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江某某怀孕,胡某某以江某某存在过错为由,依据该协议起诉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江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孕期特殊背景下的法律效力,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且涉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原告胡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效力;被告江某某提交了产检记录及孕期证明,主张适用特殊保护规定。法院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风险。

判决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倡导通过协商而非极端条款解决婚姻矛盾,具有典型的教育与指引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