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陈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陈某长期对邓某实施家庭暴力,邓某提起离婚诉讼。陈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邓某主张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旨在惩戒家暴行为并保障无过错方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并据此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境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子女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辩论。邓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证实陈某存在家庭暴力事实;陈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主张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邓某与陈某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过错方放弃共同财产”的条款有效;三、准予邓某与陈某离婚;四、夫妻共同财产归邓某所有,陈某支付邓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五、婚生子由邓某抚养,陈某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情形下,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有效。裁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否定性评价,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