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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马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马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马某某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承担全部家庭债务并放弃财产分割。婚后马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高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马某某承担巨额共同债务。马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孕期处于弱势地位,不应承担非其举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特别是涉及孕期特殊保护情形下,是否构成对弱势方权益的侵害及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双方主要围绕婚前协议原件这一书证展开质证。高某某提交协议证明债务承担约定;马某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债务形成证据,证明债务非其个人意愿且协议条款在孕期执行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财产分配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驳回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涉及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若协议条款导致一方承担不合理债务或严重失衡,可认定为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实质公平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