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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赵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赵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赵某某怀孕,马某某以赵某某存在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适用该条款。赵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赵某某处于孕期,涉及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在孕期离婚诉讼中的适用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原件(电子数据形式提交)及孕期医疗记录展开举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强调不得以财产分割限制离婚自由或损害弱势方基本生存权。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孕期离婚案件中注重保护妇女权益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裁判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