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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张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需净身出户并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婚后胡某某发现张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索赔。张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并提交了胡某某与其亲友的聊天记录及一段模糊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胡某某亦有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限制及巨额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过错证据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视听资料及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针对张某某提出的协议显失公平抗辩,法院结合双方经济地位差异及协议签订背景进行综合评判,未开展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判断。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忠诚义务的条款有效,但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予以调整;二、张某某向胡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同意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但忠诚义务约定在合理范围内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中过错赔偿与财产分割提供了参考标准。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