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曹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邓某以曹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曹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曹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性,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物证,证明协议真实存在且系双方自愿签署。被告曹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法律效力提出抗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条款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释法说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邓某与曹某离婚;二、双方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不予直接适用;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按三七比例分割,曹某分得30%,邓某分得70%;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认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基本人身权利,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约定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