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林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不久,郭某怀孕,林某因家庭琐事与郭某发生激烈冲突,郭某遂以林某存在过错为由,依据协议主张林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双方就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产生重大分歧,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条款有效并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郭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孕期检查报告及双方沟通记录。林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其受胁迫。经法院主持诉前调解未果,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郭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避免过度干预夫妻财产约定,同时保护弱势方权益,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