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于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须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财产。婚后于某多次对韩某实施暴力,韩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于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财产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再审程序中,韩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证人证言,证明于某存在家暴事实。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关于家暴导致财产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判决准予离婚,于某因实施家庭暴力,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但基于过错的财产惩罚性条款在符合公平原则下可获支持。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强化对家暴受害者的法律保护,体现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的倾斜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