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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谭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谭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谭某若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其探视权。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杨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谭某抗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且杨某存在过错。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杨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子女出生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情形;谭某提交聊天记录及录音,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探视权限制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杨某与谭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权及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三、子女由杨某抚养,谭某支付抚养费。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探视权属于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协议剥夺。裁判启示: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若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保障当事人基本人身权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