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江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江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江某某被指存在长期冷暴力及疑似婚外情行为,何某某遂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江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时的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被告江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交心理咨询记录证明双方矛盾根源,并申请对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审计。案件进入再审申诉阶段后,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围绕证据形式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原告何某某在再审审查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虽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或限制基本生存权而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尤其需兼顾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