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赵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赵某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马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审理期间查明,马某某正处于哺乳期,且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被质疑效力。马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赵某某过错事实,赵某某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损害赔偿展开辩论。原告提交证人证言以佐证被告过错行为,被告则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并结合原告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情节,对财产分割及赔偿金额进行了综合考量。
判决结果
原告马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程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