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黄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黄某过错导致离婚,黄某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婚后黄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郭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效力。法院审查发现,限制人身权利的抚养权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基本生存权益,故该部分无效。但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自愿约定部分,若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仍具约束力。本案涉及婚前协议中极端惩罚性条款与子女权益保护的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在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郭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黄某过错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财产清单。黄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及公序良俗,并核实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司法实践强调,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财产分割条款亦需遵循公平原则。当事人应理性约定,避免设置无效或可撤销的极端条款,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及未成年子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