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江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江某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承担全部家庭债务并放弃财产分割。婚后江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朱某依据协议申请执行,要求江某承担巨额共同债务。江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条款在涉孕期特殊情境下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书面审理。朱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江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进行鉴定,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其签署时处于焦虑状态,且协议条款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构成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执行裁定中关于江某承担全部债务的部分;二、驳回朱某要求江某放弃财产分割的请求;三、其余部分予以支持。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涉孕期等特殊时期,若协议条款导致一方生活困难或显失公平,法院可认定该部分无效。裁判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公平原则的适用,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