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高某某(外籍)经涉外相亲相识,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因文化差异及沟通不畅,双方感情破裂。焦某某以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高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及抚养权。高某某辩称“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依法分割财产并争取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过度惩罚性财产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涉外因素及家事隐私,法院采取书面审理与诉前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签署真实性。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子女生活记录,反驳协议条款的公平性。法院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重点释明法律关于人身权利不可预先放弃及财产分割公平原则的规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自愿离婚;2. 婚生子由母亲焦某某抚养,父亲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3. 夫妻共同房产归焦某某所有,高某某配合办理过户,焦某某补偿高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4. 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确认无效,不再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无效性。法院强调,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抚养权归属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得通过协议预先排除。同时,财产分割虽尊重意思自治,但不得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序良俗,为涉外家事案件中婚前协议的效力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