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徐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财产。婚后徐某某被指控隐匿转移巨额资产,张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徐某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且张某某未能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一方涉嫌隐匿转移财产时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财产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鉴定意见,证明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大额异常转账,涉嫌隐匿转移财产。徐某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流向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双方关于部分财产归属的约定有效。鉴于张某某未能充分证明徐某某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行为,且徐某某转移财产的证据链存在瑕疵,故不支持张某某要求重新分割全部财产及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同时强调了在涉财产隐匿转移案件中,原告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防止以协议形式掩盖不当利益输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