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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谢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郭某发现谢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同时主张谢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及多分财产。谢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承认隐匿财产行为,并反诉郭某违约。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效力,以及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的财产分割与过错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郭某申请对谢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司法审计,鉴定意见显示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多个隐蔽账户转移巨额资金。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流向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不得提出离婚”的人身限制条款,并核实了财产隐匿的具体情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有效。鉴于郭某未能充分证明谢某存在法定重大过错情形,且双方对财产分割争议较大,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驳回郭某要求损害赔偿及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人身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财产约定部分有效。同时,强调了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过错损害赔偿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对于隐匿财产行为,需结合具体证据链认定是否构成法定过错,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