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彭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2023年,原告以被告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提交被告与异性亲密互动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被告辩称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及被告出轨的视听资料。被告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条款无效,并提交个人收入证明以证明“净身出户”将导致生活困难。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二、被告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70%归原告所有,30%归被告所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净身出户”的诉讼请求;三、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充分考量过错情节,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与对公平原则的平衡,为处理类似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