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周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博某某主张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周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同时强调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反对剥夺其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财产惩罚性条款及子女抚养权预设的法律效力,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再审程序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书证)及证明过错行为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电子数据)。当事人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侵犯基本人身权利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结合证据,对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安排进行了实质性审查,最终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预设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不得以协议形式限制人身自由或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体现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