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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及放弃所有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杨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审理中查明,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大额存款的行为,试图通过协议规避财产分割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财产分配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隐匿财产对分割结果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明细及转账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条款违法及被告隐匿财产事实;被告赵某某提交了部分收入证明及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不得通过约定造成一方生活困难或显失公平。同时,对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依法予以少分或不分,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公平与诚信原则,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