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何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何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对方探视权。婚后何某某发现陈某某疑似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陈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何某某存在过错。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一方涉嫌隐匿转移财产时的财产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未开庭质证。再审期间,申请人提交了一段录音视听资料,证明被申请人曾承认转移存款事实。被申请人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合法性及财产隐匿行为的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中关于婚前协议全部有效的认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约定部分有效;三、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时,对被申请人少分或不分;四、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相关条款无效。同时,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依法予以惩戒,体现了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及维护婚姻诚信原则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