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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申请执行黄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黄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黄某过错导致离婚,黄某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林某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主张黄某存在出轨行为,依据协议要求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黄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同时指出林某提供的录音证据系偷录,侵犯隐私。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财产惩罚性条款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法律效力,以及涉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与隐私权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阶段中,林某提交了一段黄某承认出轨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黄某质证认为该证据来源非法,且协议中剥夺抚养权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对子女权益的影响,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及抚养权归属达成新的合意。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条款无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向林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婚生子由林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成年;双方共同财产中房产归林某所有,车辆归黄某所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预先约定子女抚养权条款的无效性,强调人身关系不得通过协议预先处分。同时,确立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下,通过调解平衡夫妻财产权益与隐私保护的裁判思路,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