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2022年,徐某某以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全部财产归其所有。李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案件审理中,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激烈争议,徐某某主张由自己抚养以保障孩子成长环境,李某某则要求共同抚养。法院需审查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时兼顾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平衡财产分割与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李某某过错证据;李某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子女日常照料记录。因李某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准许重新鉴定。二审维持原判后,徐某某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初步意向,徐某某遂申请撤诉。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的司法立场,同时强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争议时,法院应优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