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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博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博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董某遂诉请确认该条款有效并执行。博某辩称“净身出户”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张该条款无效,仅愿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在存在财产隐匿情节下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董某提交了博某银行流水异常及私下转账记录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博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自愿性及“净身出户”条款的合法性,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董某与博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约定有效,但“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予以调整;博某需向董某支付财产损害赔偿金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并在十日内付清;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其他财产分割按调解方案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导致一方基本生存权受损或显失公平,法院可依法调整。同时,强调了在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情节下,过错方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及诚信原则的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