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赵某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周某某通过偷拍获取视听资料作为证据,遂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赵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赵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涉外因素对管辖权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书及赵某某与第三人的亲密视听资料,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赵某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协议效力。法院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行法庭调查,并听取双方辩论意见。
判决结果
原告周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外家事案件时,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明确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无效,而财产分割约定需符合公平原则,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