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陆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系夫妻,陆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并放弃财产分割权。婚后因感情破裂,于某起诉离婚并申请确认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有效,要求陆某独自承担巨额共同债务。陆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案件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财产剥夺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陆某过错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陆某未出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及是否违背公平原则,结合涉军婚姻保护政策,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通过约定限制人身权利或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对于涉军婚姻,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严格审查协议条款的合法性,防止利用协议规避法定扶养义务或损害军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伦理与公平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