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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曾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曾某存在婚外情或隐匿转移财产,需净身出户。婚后曾某被麻某通过隐蔽摄像头录制的视听资料证实存在长期婚外情,并涉嫌转移大额存款。麻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但要求执行财产分割条款。曾某抗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限制条款效力,以及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财产分割条款是否仍具约束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麻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及曾某婚外情、转移财产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曾某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条款的公平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二、支持麻某关于财产分割的诉请,判令曾某向麻某支付相应财产折价款;三、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的司法立场,同时确认在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过错情形下,财产分割条款的有效性。裁判启示当事人应依法订立协议,不得以协议限制基本人身权利,但合法约定的财产处分条款受法律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