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江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婚后江某某多次对胡某某实施肢体暴力,胡某某留存了伤情照片及一段记录江某某承认施暴过程的手机录音。胡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关于“放弃全部财产”条款因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仅保留赔偿条款,并要求江某某支付赔偿款。江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胡某某存在过错,拒绝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胡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医院诊断证明及手机视听资料(录音),证明江某某实施家暴及协议签署背景。被告江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整体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实施家暴方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实施家暴方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有效;三、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无效性,同时肯定了以金钱赔偿约束家庭暴力行为的条款效力。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可通过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强化对家暴行为的惩戒,但不得以协议形式剥夺基本人身权利或造成极度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