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何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何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何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何某某放弃全部财产权益。何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仅同意分割其名下可见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当事人申请再审后进入审查程序。陈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何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何某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抗辩协议条款无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围绕协议效力认定及财产核实展开,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不作为财产分割唯一依据;鉴于何某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时,何某某少分,陈某某多分;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达成一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人身权利,法院可认定无效或不予完全支持。同时,彰显了司法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体现了公平原则与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裁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