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申请执行陆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陆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陆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林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执行。审理中发现陆某处于哺乳期,且协议中剥夺其基本生存权的条款显失公平。双方对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绝对化表述存在争议,林某主张协议应全面执行,陆某抗辩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无效或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陆某过错行为鉴定意见及财产清单。陆某提交哺乳期证明及生活困难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条款的合法性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组织双方就条款效力进行辩论,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财产价值进行复核。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林某关于确认婚前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部分有效的诉请,但驳回其要求陆某完全“净身出户”的请求。法院认定协议中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的条款无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同时保障哺乳期陆某的必要居住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裁判体现了对弱势方(哺乳期妇女)基本生存权的保护,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中极端财产约定提供了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