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王某某以徐某某存在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效力。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婚前协议体现意思自治,但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抚养权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本案涉及婚前财产约定与身份关系绑定的效力边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子女抚养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心理咨询记录;被告徐某某提交了家庭沟通记录及子女日常照料证据。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条款法律效力存在重大分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限制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无效性。裁判启示在于,民事主体虽可约定财产归属,但不得通过协议限制人身权利或违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司法实践坚持公序良俗,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以财产协议变相侵害身份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