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博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博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董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博某独自承担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名义所欠的200万元债务。博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张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及债务单方承担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具体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董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博某过错证据及债权人证言,证明债务真实性及协议签署自愿性。博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主张债务用于个人挥霍而非家庭共同生活,且协议条款剥夺其基本生存权。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书面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董某与博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但“净身出户”及债务全部由过错方承担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三、驳回董某要求博某独自承担全部200万元债务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债务由双方按过错程度及受益情况按比例分担;四、驳回董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单方承担债务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若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或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保护弱势方基本生存权及债权人合法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的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