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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冯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中方)与冯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冯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朱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依约执行财产分割及抚养权安排。冯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主张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财产剥夺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条款效力,特别是在涉外背景下,该约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朱某提交了双方婚前签署的协议原件、冯某过错行为的视听资料证据,以证明冯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冯某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抚养权条款的法律边界,结合涉外婚姻的特殊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净身出户”条款有效,但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因违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人身权利不可预先处分原则而无效。判令冯某按协议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判定,朱某胜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财产约定与人身关系约定的效力边界。法院支持基于意思自治的财产惩罚性条款,但坚决否定预先剥夺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与维护公序良俗并重的司法理念,为涉外家事案件中的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