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蒋某某婚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蒋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何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蒋某某少分或不分财产,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蒋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同时否认隐匿财产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隐匿转移财产对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据。针对蒋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结合何某某提供的资金流向证据,认定其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双方就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准予何某某与蒋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人身权利而无效,但鉴于蒋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蒋某某自愿放弃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分割份额,全部财产归何某某所有;三、蒋某某另行支付何某某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通常无效,但法院可依据《民法典》对隐匿、转移财产及重大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可通过约定过错赔偿及财产处分来保护自身权益,但需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更倾向于通过调整财产分割比例而非直接适用无效条款来实现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