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离婚自由。婚后赵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孙某通过偷录的视听资料证明其转移行为。孙某依据协议及法律规定,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要求分割被隐匿财产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隐匿财产情况下的财产分割与赔偿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转为调解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孙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偷录的赵某承认转移财产的视听资料。赵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协议中限制离婚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效力及证据链完整性,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赔偿金额进行书面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向孙某支付隐匿财产对应的折价款及过错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互不追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等人身权利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财产约定部分若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法则有效。同时,确立了在隐匿财产情形下,结合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过错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婚姻伦理。